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半岛公司官方网站(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单台套或批量仪器设备预算金额达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学校规定的预算限额的采购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加强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是力争通过公平竞争保证采购商品最优性价比,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之目的。
第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的原则,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学校要求规范采购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校纪检督查信访办、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使用单位负责人等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承担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采购任务,是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
第七条 采购实施过程中按项目成立学校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单位)、投标文件及投标产品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选定中标人(单位)。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相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八条 单台(套)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校内集中采购。
第九条 学校的大宗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招标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校 在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要求,采用校内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比选、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供应商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质和信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报董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学校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择优购置的采购方式。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发出招标公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功;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进行的;
(三)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法律认可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五章采购运行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程序合法、运行公平的要求,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采取以下程序:
(一)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审定。在招标采购前,项目申购单位应向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提交详细的采购项目申报材料,由领导小组审批并决定具体的采购方式。项目采购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
1.经费来源及预算;
2.项目审批报告;
3.设备数量、购置预算等;
3.经专家论证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详细采购需求。
(二)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是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售后服务及签订采购合同的主要依据。采购文件的编制要严密、科学、合理、合法。采购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详细,必须提出所采购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包括:
1.投标邀请;
2.招标项目名称及简介;
3.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和要求;
6.交货的时间或者期限;
7.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8.投标人的经济和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资格条件;
9.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对技术、商务条款的响应要求;
10.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等;
1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12.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三)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包含:
1.投标人需知;
2.对投标者的资质要求:包括生产、经销商品的种类和规模、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技术力量、售后服务、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等;
3.投标时限说明:包括发标、收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3.技术条款包括:投标项目的数量、性质、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配置、技术参数、配件以及服务的要求;
5.商务条款包括:报价的格式,交货日期,违约责任及处罚等固定格式;
6.其他规定或说明: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投标报价是否包括运保费及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维修中双方配合条件;付款方式;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四)发布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公示以及定向邀请招标无须发招标公告):
1.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2.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4.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5.负责招标部门的联系方式与详细地址。
(五)发售标书。招标文件的获取,采用面向项目潜在供应商发售方式,标书的售价将根据标的的大小、投标商的多少等情况确定,发售标书的收入用于招标文件制作、招标会务、职能部门管理费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1.按项目成立临时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项目单位成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4.整个招标过程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纪录。评标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出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需在评标报告以及其他评标材料上签名,以存档备查。
(七)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资质进行开标前预先审查。投标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装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证明、法人授权书;
3.专业资质证书;
4.主要相关业绩证明资料;
5.相关产品经销授权书;
6.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八)招标人需要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时间为发标后的5日内。
(九)开标、评标和定标。
1.开标:开标首先检查投标书密封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拆封,然后将投标人名称,报价,记录在案。开标后,任何人都不得更改其投标内容,尤其标价和其他主要部分,但可以登记疑点和作一般性说明。对于未按规定日期和时间送到的标书,一般应视为废标退回投标人。
2.评标:评标小组严格按照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商务、附加条款两部分内容满足标书要求时,以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加售后服务承诺及相关业绩、交货期、企业资信、技术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作为综合评价的依据,综合评估最优者中标。
3.定标:评标工作结束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出评标报告。并将预成交情况在校园网或招标采购中心网页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 3 天无异议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向中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学校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章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相应的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录;
(二)法人代表授权书;
(三)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所投产品的代理证书;
(五)设备技术文件,产品名称、数量、配置及配置偏离表,交货期,质保期等;
(六)报价表,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所报价格为交付使用后的最终价格;
(七)主要相关业绩;
(八)所投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方式、响应时间、维修费用等;
(九)详细方案设计、施工设计、施工组织、项目班子配置(包括施工人员资质证书)、人员培训等;
(十)标书内容应分类整理并且装订成册,在标书显著位置注明“正本”或“副本”;
(十一)投标文件中规定就提交的其文字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标文件必须密封,由投标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并加盖投标方的封口公章。密封袋正面须包含以下内容: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公司名称、授权投标人姓名、投标日期。
(二)投标文件一般分为正本和副本,如果正副本有差异,以正本内容为准。若投标文件未密封,则招标方不负责任。已开启的投标文件可视为废标。
(三)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收标方,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可视为废标,招标方有权拒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领导小组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投标商交纳投标保证金,或由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学校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七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 中标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承诺与招标方签订书面合同。超出规定时间,招标人有权另选他人,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凡因所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求对定标后的采购方案进行调整的,必须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召集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并报请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已执行完毕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分类管理归档(含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处罚。
(一)招标方成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招标方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强制排斥投标人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共同投标的;
(三)招标方成员向他人泄露标底的,或透露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四)招标方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学校对投标方按规定做出处罚;造成招标方损失的,投标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投标方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或投标方以向招标方成员行贿的手段中标的;
2.投标方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4.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
附:半岛公司官方网站(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采购工作流程。
附件:
半岛公司官方网站(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采购
工作流程
根据半岛公司官方网站(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教学使用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流程如下:
一、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按照论证和审核后的采购方案开展招标采购工作,根据采购方案中的需求和设备清单,确定设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二、以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为主干,按照采购教学使用设备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要求补充相关专家,成立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起草招标文件,审核招标文件中的设备技术参数等内容后,确定开标时间、地点,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
三、供应商通过查看招标公告、受邀等方式参与投标,并通过招标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后,缴纳标费确定参加投标。
四、发标截止日期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整理参加投标单位相关信息,安排好开标准备事项,于开标前两天通知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会。
五、开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参加开标会议的校方代表、投标方代表一同现场唱标。唱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按招标文件等要求选定预中标单位。
六、经履行复核、公示等相关程序后对于预中标单位无异议,预中标单位中标正式确立,资产管理部门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签订采购合同。
八、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要求等组织采购的仪器设备发货、安装、调试等工作,认真履行采购合同条款,学校仪品设备使用部门全程参与并实施监督管理。
九、中标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中标单位、纪检督查信访办、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签字盖章。
十、验收后,中标单位凭发票及设备清单原件一份、验收报告原件一份等有关材料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手续,付款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
十一、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报账流程及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办理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入库手续后,按照流程在财务处报账。财务处对相关报账材料进行初审与复核,复核完成后按照财务规定执行付款。